作者 | 林佩华、李婷、帅灵、谢文磁
深圳作为国内同时具有并较早开展了 QFLP、QDIE两项试点(以下简称“双 Q 试点”)的少数地区之一,经过多年的稳定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具有特色优势和标杆效应的双Q试点企业。深圳作为年轻充满活力的开放城市,正值建设粤港澳大湾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机遇,是我国金融开放的先行区和试验田。深圳把创新驱动作为城市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和产业创新高地,具有产业资源和优势,对于具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优质投资机构和投资者具有较大吸引力,易形成集聚效应。为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深圳双 Q 试点将持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2020 年 5 月至 6 月 ,中共深圳市委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关于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指引》,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金融创新发展,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参与深港澳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2020 年 7 月,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共同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意见的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方案,其中再次明确提出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支持开展QFLP业务,以创新手段吸引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大湾区建设,支持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持续推进深圳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工作;对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2021 年以前,QDIE试点政策明确允许取得 QFLP 资格的管理企业通过特殊通道申请 QDIE 资格;据不完全统计,约 20家试点管理企业兼备双 Q资格。2021 年深圳双 Q 试点政策修订后虽取消了这一规定,但仍允许同一主体兼备双 Q 资格,前提是分别依据 QFLP 和 QDIE 试点办法申请。允许同一主体兼备双 Q 资格,意味着无需设立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来分别管理双 Q 基金,极大的节约了企业管理成本。
四、结语
深圳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资金资本密集、金融创新活跃、研发能力突出、产业基础雄厚,目前已构建“创新+创业+创投”协同互动的良好格局,初步形成了“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条,构建起“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资深度融合”的科技金融生态体系。在“双区”建设的强有力推动下,在“科技+金融”的双轮驱动下,在深圳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深圳双 Q 试点政策在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大有可为!
注释:
[i] 详见《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10〕103号)以及拟出台的《关于促进深圳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文件。
[ii] 详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深前海规〔2020〕6号)、《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深前海规〔2019〕11号)等政策文件。
[iii] 详见《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2021年2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
[iv] 详见《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2019年11月18日)等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