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吸引金融机构在深设立法人总部,不断增强深圳金融业的集聚力和辐射力。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在深圳注册设立且增资后实收资本达到40亿元以上的银行、 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 其实收资本满足金融监管规定的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实收资本金部分,给予增资奖励:实收资本金增加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增加30亿元以下、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增加2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 万元;增加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企业按规定申请购地建设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 申请购买金融总部项目用地条件按照市政府有关总部企业联合或独立建设总部大厦条件执行。
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需要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市政府给予必要的资助。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金融企业总部,首次购置本部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深圳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金融企业总部,注册后5年内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5%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在深圳注册设立、已获得过一次性落户奖励且运营规范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新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其增资后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以合伙制形式设立、运营规范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资金达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可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申请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注册设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4%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奖励。对于市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大型股权投资企业,除享受上述股权投资政策外,实际管理规模200亿元以上、500亿元以下的,参照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实际管理规模达500亿元以上的,参照金融企业总部执行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企业在深圳注册设立的直投类机构,参照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执行上述支持政策。
(二十八)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交易场所申请金融总部项目用地,一次性落户奖励和购房补贴的,应承诺15年内不迁离深圳。提前搬迁的,按年度平均分摊追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补贴、补助;提前搬迁后再回迁深圳的,3年内不得申请奖励、补贴或其他资金资助。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叠加”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心城区总部经济集聚辐射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区总部企业:
(一)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
(三)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报认定为区总部企业: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三)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四)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及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 | 上年度综合贡献 |
1 | - | 3000万元以上 |
2 | 5亿元以上 | 2000万元以上 |
3 | 10亿元以上 | 1500万元以上 |
第三条 总部认定支持
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产业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达到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的,每年根据其经济贡献给予运营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入驻该楼宇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500万元租金支持,同时给予一系列配套服务支持。
(一)总部楼宇认定标准
1.楼宇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可供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2.楼宇运营机构为入驻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
准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新迁入企业或新设立企业:
(1)从福田区外迁入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或者营收超过5000万元;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收)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以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税收可达500万元或者营收可达5000万元。
3.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面积总和占比不少于50%。
(二)总部楼宇服务措施和支持政策
1.有打造总部楼宇意向的运营机构可与区发展改革局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区政府将在各大招商活动中予以重点推介;
2.达到总部楼宇认定标准,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的,可认定为区总部楼宇,获得区政府授牌,并配备楼宇服务专员提供一对一服务,可优先获得产业政策辅导、政务绿色通道等针对性服务。
3.对入驻总部楼宇的区外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30元/平米-100元/平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4.入驻总部楼宇的区外新引进或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及准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达到1亿元以上或者营业收入规模超过10亿元,可申请运营奖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上年度辖区各总部楼宇经济增量贡献和服务品质综合排名情况给予最高100万运营奖励支持。此项资金可用于楼宇环境提升、企业经营发展或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六条 产业空间支持
政府产业用房支持。总部企业可申请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自最后一次获支持的产业用房款项拨付时间起,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可依条件给予每平米最高100元、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
以上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项。
第七条 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贡献支持。
总部企业及其在福田区的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其综合贡献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第八条 引进总部支持
从福田区外引进重点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一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对牵头引进且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市场主体(含楼宇园区运营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个人,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给予支持,每引进一家总部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总部人才支持
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第十一条 人才住房支持
总部企业可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动态调整机制
对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每两年复查一次。经复查不满足条件的企业,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直至重新达到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社会产业空间支持和经营贡献支持应自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方可申请。
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综合贡献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
第十五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完善金融生态,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机构):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二)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
(三)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金融培训、风险控制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
(五)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和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
(六)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经营增长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福田区在地统计金融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经营增长奖励,用于为公司经营增长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对在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上述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并出台专项支持政策的,给予叠加50%的奖励支持,最高450万元。
第五条 固投服务支持奖励
鼓励金融企业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对服务支持辖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用于公司固投、财务、统计团队奖励。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产业用房,自任一笔购置支持款项拨付日起,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七条 债券融资支持
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
(一)对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疫情防控债融资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贷款保证保险支持
鼓励保险机构对符合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协助企业得到银行贷款的,经专项审计后,对保险机构发生的风险予以最高50%的补偿,每家机构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九条 内设机构奖励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可持续金融支持
鼓励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可持续金融项目落户福田,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参与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辖区机构主动参与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或承担国际、国家课题的研究工作,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机构依条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购置办公用房、债券融资支持、可持续金融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重点项目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经营增长奖励、综合贡献奖励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可持续金融支持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