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外资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指引
一、向福田区金融工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条件
1、最低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2、主发起人为境外机构的,需满足: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5)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符合要求的董监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原则上为经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7)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其他出资人(单个出资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其他注意事项:
(1)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2)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3)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4)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申请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原则上按照《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深府办〔2009〕15号)要求提交,并补充提供相关税收证明材料。申报材料提供原件1份,以及电子文档(附光盘)。
1、设立申请书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并附各出资人签署的共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包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同业状况及市场前景分析、风险控制能力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包括拟设公司开业后的目标客户、资产规模、盈利状况、贷款损失等预测)等。
3、公司设立方案
内容包括拟设公司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贷款授信和风险控制制度,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
4、主发起人基本情况
包括主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说明、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5、其他出资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明、居住场所证明、个人收入来源证明及入股资金来源说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出资人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资格证明、经审计的近一年财务报告、资信证明(深圳本地企业提供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6、出资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7、任职资格申请
包括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格式见附件3)、身份证明、工作经历或从业资格证明、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学历证明材料及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文件。
8、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在办妥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手续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金融办补交。
10、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11、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此项材料可于市政府批复意见后向市金融办补交,资料补齐后市金融办再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12、市工商局出具的拟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申请材料中涉及境内企业、个人的,需同时向市金融办出具查询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授权书。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14、市金融办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书面推荐函。
三、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推荐函、申请书等完备材料。
市金融局指定专门处室,每年于3月1日至4月30日,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分两批集中接受企业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四、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并出具正式回执。
市金融局自收到申报企业提交的推荐函、申请书等完备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初审核验,并出具正式回执。
市金融局经资料初审完毕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其中:
1、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及出资企业股东是否涉及从事融资性担保、典当投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2、市公安局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是否存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缴税情况、是否涉及从事房地产开发、是否存有违法违规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市金融局可征求核实市税务部门意见;
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对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人员身份情况、信用信息等情况进行认定,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必要时市金融局可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5、深圳银监局负责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金融从业资格和经历进行认定。必要时市金融局可征求核实所在单位意见。
五、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
联合评审会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包括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最终审定决议。经联合评审会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局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
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六、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七、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到市经贸信息委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
在市金融局颁发正式许可文件前,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须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到位的资金与申请时承诺的注册资金必须一致)、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以及申报接入本市小额贷款监管系统承诺书等。
自联合评审会审定后,小额贷款公司须在180天内办理所有筹建开业手续,若在期限内未达到承诺出资标准,或无独立办公场所的,市金融局将不予颁发正式业务资格文件,立即取消试点资格;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180天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局取消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