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资期货操作指引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资公司设立基本方案。
二、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设立期货公司的发起协议。
3、发起人名单及期货公司股权结构图(应逐个主体、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涉及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至少应对前十大股东、5%以上股东、公开披露股东的股权进行穿透)。
4、实际控制人、股东简介及相关材料。
所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企业简介,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与期货公司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控股其他境内期货公司的情况说明,非自然人境内股东诚信经营与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
所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或由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东名册(不属于前述情形的,应提供有关机关或机构出具的能够列明公司当前完整股东情况的相关材料,律师事务所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对该材料记载的股东情况真实性发表意见;其中,涉及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的,提交的股东情况至少应包括前十大股东、5%以上股东、公开披露股东),期货公司股东承诺书,直接或间接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最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以及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未逾三年的说明,境外股东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和相关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机构出具的关于其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条第(七)项、第(八)项与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境内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境外股东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境外股东提交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金融业务经营资格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公证、认证文书原件;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5、非自然人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期货公司的决定文件。
6、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7、期货公司章程草案。
8、拟订的期货公司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等说明。
9、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包括营业场所和技术系统等情况说明。
10、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相关任职条件证明和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
11、资本补充方案及风险处置预案。
1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有关股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出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有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资、发起设立行为及过程是否合法等。涉及境外股东的,应提供由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期货公司经营计划。
14、存在非金融企业为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情形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国家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指导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1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基本要求
1、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原件。
2、每一项申请材料首页,均须加盖期货公司公章。由股东提供的材料,还须加盖该股东的公章。
3、所有申请材料须按照顺序排列,制作申请材料目录,与申请材料整齐装订为一册;目录上加盖期货公司公章,注明日期。
4、申请材料使用A4纸张。
5、申请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原件1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1份),同时抄报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
6、外商投资期货公司及其境外股东提交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以及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境外股东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以及外商投资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三、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四、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
自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自收到批准文件后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六、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一)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由中国境内具有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符合任职条件证明文件及期货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5、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的说明文件;
6、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7、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