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操作指引
一、符合条件的外资资管机构可通过签署意向承诺书的方式发起成立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可填写《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商事登记申请承诺表》承诺所填写的事项符合真实情况并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
二、机构填报意向书后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统一接收并通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工商注册。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三、聘请律师撰写法律意见书,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登记备案。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流程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登录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后点击“产品备案”选项。备案系统将私募产品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基金等类别。备案时按基金所属类别,对应提交资料。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四、完成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获准展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