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指引
一、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递交材料。
(一)申请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
4、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基金从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递交合伙人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6、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业务牌照情况(如有);
7、自有资产及管理资产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8、个人投资者需提供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证明;
9、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出具的拟设公司商事主体名称证明书;
10、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11、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12、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审通过后报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常年受理,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集中认定,并在启动程序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三、领导小组通过申请机构申请材料后出具业务资格文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申请机构凭资格文件前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五、申请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向深圳市外管局办理外汇结算手续等。
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交《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等材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注册地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六、申请机构在取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格后1年内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流程
(二)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登录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后点击“产品备案”选项。备案系统将私募产品分为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基金等类别。备案时按基金所属类别,对应提交资料。
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将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