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资公募基金操作指引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外资公司设立基本方案。
二、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
1、材料提交分为电子版材料提交和纸质版材料提交
(1) 申请机构将申请系统账户及密码的说明书(内容包括申请机构名称、联系人、固定电话及手机)传真至010-88061446;
(2)获得填报账号和密码后,登陆基金部综合监管系统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3)将申请材料在线打印出带有基金监管水印的纸质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受理处。
2、封面
(1)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或是“资产管理机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机构的名称;
(2)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3)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3、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 ……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目录:
1、承诺函
股东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作出的承诺,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主要股东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的承诺。
2、确认书
同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股东信贷记录等社会信誉情况进行查核的确认书。
3、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各股东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确认。
4、商业计划书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股东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开业后3-5年财务预测等。
5、股东情况
(1)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或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注册资本及经营状况
①股东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相关纳税情况说明。
②主要股东从事证券经营、信托资产管理业务情况说明。特别要说明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的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投资运作及收益情况等。
③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机构股东的业务经营、主营业务收入、盈利等情况说明。存在证券自营、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投资及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的资金信托计划等业务的,需要说明其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收益情况等。
(4)股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说明
(5)遵规守法和社会信誉情况
股东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没有对其进行处罚及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商业银行出具的信贷记录证明文件。
(6)股东已参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情况说明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机构的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投资收益情况、向已参股机构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并说明再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因及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7)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股东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逐层说明各股东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相关联企业是否有参股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情况的说明。
(8)股东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
持股5%以下境内股东只需提供上述(1)-(2)、(7)-(8)项材料,自然人股东还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9)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境外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表格见附件,如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②注册地或者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合法存续的证明;
③近三年是否受到所在国家和地区有关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处罚的说明,并经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或者有关机构认证;
④经过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⑤从事证券资产管理的历史;最近三年所管理公募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的规模、产品种类、业绩表现等情况;
⑥参股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战略发展报告,说明对中国基金行业的了解情况、投资目的、境内市场发展战略和安排等;
⑦境外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示意图,境外机构及其关联方如在申请前已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独资或合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开展银行、证券、保险业务活动及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⑧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外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境外机构及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6、发起协议/合资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各股东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股东在设立准备期间的权利与义务、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7、设立准备情况说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人员准备情况,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
(2)基金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情况;
(3)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的方案。
8、公司章程(草案)
9、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10、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
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部分业务的,还应提交对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签订的委托办理业务协议以及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11、拟任从业人员报告材料
主要包括:
(1)至少包括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董事报告材料;
(2)现场检查之前需提交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的基本情况;
(3)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12、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根据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2、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4、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5、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6、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联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托管人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7、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提交合并财务报表)、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8、资产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报告材料,
9、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包等协议;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材料数量
份数: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1、关于设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承诺/关于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承诺
2、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持股5%以上机构股东)
3、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境外股东)
4、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持股5%以下机构股东)
5、基金管理公司拟任股东基本情况表(自然人股东)
6、拟任高管基本情况表
三、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四、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六、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材料
1、公司申请
2、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不适用于首次申领)
4、验资报告(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