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保险操作指引
一、设立法人或省级分支机构向银保监会提交申请资料;设立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资料(见附件2)
二、中国银保监会、深圳银保监局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分支机构为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四、设立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筹建工作完成后,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向中国银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开业申请资料(见附件3)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资料(见附件4)
五、设立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中国银保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批准后到深圳银保监局领取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六、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附件1: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设立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2.拟设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3.注册资本;4.住所(营业场所);5.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8.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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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可行性分析;2.发展规划;3.经营策略;4.组织机构框架;5.风险控制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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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筹建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筹备组设置;2.筹备组工作职责;3.筹备组工作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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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筹备负责人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 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2.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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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险公司章程草案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 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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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1 | 纸质+电子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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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资人有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中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3 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 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 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 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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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交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外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提交:(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 年的年报;(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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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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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设立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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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立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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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偿付能力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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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及内控制度清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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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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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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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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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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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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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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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开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营业场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股权结构;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等;8.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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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创立大会决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各投资人参加创立大会的授权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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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 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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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验资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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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展规划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战略目标;2.业务发展;3.机构发展;4.偿付能力管理;5.资本管理;6.风险管理;7.基础管理;8.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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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运用风险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并提供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 年任中及专项审计情况说明、离任审计情况说明、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与履职能力进行综合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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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司组织机构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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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资产托管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要求与符合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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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要求提供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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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银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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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按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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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 复印件加盖公章 | 1 | 纸质+电子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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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投资人有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投资人最近1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1 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 级以上);3.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4.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 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5.投资人最近1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6.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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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交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外资保险公司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二)拟设公司未来3 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三)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四)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五)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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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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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开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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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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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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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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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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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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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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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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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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