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银行操作指引
一、向深圳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一)申请条件
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资金来源合法;
3、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6、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7、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8、出资各方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申请材料(见附件1)
二、中国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收到筹建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深圳银保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开始筹建工作,筹建期为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
四、完成筹建工作后,向深圳银保监局申请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向深圳银保监局申请开业。
(一)申请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并经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验收合格。
(二)申请材料(见附件2)
六、深圳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至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需分别提供1份原件
1、 外国(地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申请书(深圳市)
2 、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深圳市)
4 、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深圳市)
5 、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深圳市)
6、发包(委托)方企业营业执照(深圳市)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深圳市)
8、负责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9、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文件(深圳市)
附件1: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筹建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各股东名称和出资比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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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计划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结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与业务经营相关的信息系统、数据中心及网络建设初步规划,以及筹建期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安排 | 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应当确保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或者中外合资银行与已设外国银行分行在机构名称、营业地址、业务系统、人员配备等方面有所区分,并在筹建计划书中说明 |
3 | 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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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
5 | 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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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名单及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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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 年的年报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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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
9 | 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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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拟设机构中方股东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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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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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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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开业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拟任董事长和行长(首席执行官)的姓名等 | 与拟设机构在同一城市设有代表处的,应当同时申请关闭代表处 |
2 | 开业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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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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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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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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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拟在开业时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人民币业务筹备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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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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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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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情况的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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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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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设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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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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