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投资者保护写入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意味着证券领域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途径的探索将做到有法可依,且为中小散户提供了更加简捷、便利的诉讼通道,便于投资者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索赔。首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明示,都大大地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损失,使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做到尽可能对称。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因此,代表受害投资者进行诉讼的重任,主要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旗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搭建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又体现出了决策层渐进改革的稳健诉求。并且,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初期,其他制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可以避免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当然,随着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探索和改革稳步推进,可考虑对集体诉讼代表人资格的放开进行探索,如允许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为集体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资格的放开,可以分担投服中心大量集体诉讼的压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市场自律自治体系。其次,震慑资本市场内幕操作等违规违规行为,使集体诉讼真正长出牙齿,有必要配套性地推出辩方举证制度以及争议和解制度。新《证券法》在相关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尝试。一方面,辩方举证制度的举证责任倒挂机制,将降低投资者的举证责任和成本,也就是降低集体诉讼的举证成本。新《证券法》第89条要求证券公司在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自证清白,已带有一定辩方举证的理念,是对辩方举证制度的积极探索和尝试。另一方面,争议和解制度,则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控辩双方在民事上的双赢。新《证券法》新增的行政和解制度,为争议和解制度的引入创造了条件。
(本文内容来源于招商证券投教基地,部分内容来源于中国证券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