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1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